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实控人信披违规收警示函

2019-12-25 17:26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25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绍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19年8月31日前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金绍平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绍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绍平:

经查,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19年8月31日前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金绍平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金绍平分别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金绍平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金绍平应当在2019年12月2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2月18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