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的七项安排帮助红筹股回归 一些企业已经表明了他们的意图

2020-06-29 08:55 来源:财经网

原标题:创业板的七大安排有助于红筹股的回归,现有公司已经表明了他们的意图

从6月30日起,创业板将开始接受新申报企业的上市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为红筹股企业设计了相关的上市标准,并做出了七项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张开双臂欢迎优质红筹股企业回归。

“过去,当红筹股公司想在a股上市时,他们需要先拆分红筹股结构,这导致了很高的时间和财务成本。在创业板登记制度改革中,允许红筹企业上市,中国红筹企业具体上市的规则非常明确。我们最近收到了一些来自红筹企业的意向咨询。”一些投资银行家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前资深投资银行家王分析,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红筹股上市,a股作为第二上市地,或同时有更多h股上市。“我认为纯a股会有一些红筹股,但要成为一种趋势需要时间”。

创业板契合红筹企业特质

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国外,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的企业。对于已经在海外上市的企业,如果他们重返a股上市,有两套标准。企业只需要达到一个标准:第一,市场价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二是市场价值超过200亿元,具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比较优势地位。

第二套标准在创业板改革后的第三天诞生,试点登记制度正式提出。中国证监会于4月30日发布了《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与此前2000亿元的硬市值门槛相比,此次调整降低了市值要求,提高了软标准,即市值超过200亿元,具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比较优势地位。最近从港股重返科技股的SMIC,已经采用了第二套上市标准。一旦成功发行,SMIC有望成为首家红筹股回归a股的上市公司。

在创业板的新规定中,为红筹企业设定了两套上市标准。具体要求是收入增长迅速、自主研发、技术国际领先、在同业竞争中具有比较优势且尚未在海外上市的红筹股企业。申请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的,其市值和财务指标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据记者统计,截至6月24日,创业板共有818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近8万亿元,9家公司市值1000亿元。在过去十年中,近90%的创业板公司股票价格高于恢复发行后的价格,60%的创业板公司股票价格较恢复发行后的价格上涨了100%以上,投资者获得了明显的回报。目前,90%以上的创业板公司已经成为高科技企业,80%以上拥有独立的R&D核心能力,70%以上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板的定位是改革和试点登记制度,以“三个创新、四个创新”为目标,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型企业,符合大多数分红型企业的特点。

七大安排助力红筹回归

一些市场人士表示,红筹股企业往往来自成熟市场,有着良好的市场结构和约束机制。红筹企业的回归将有助于进一步联系国外成熟的经验和做法

首先,明确赌博协议中优先权的相关安排。很明显,红筹股企业将在上市前向投资者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的优先股。如果发行人和投资者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在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转换后的股份不作为流通股处理。

第二,调整总股本的计算口径。考虑到红筹股企业的组织形式、面值和股权要求与国内企业有很大不同,相关安排属于公司治理范围,红筹股企业的具体上市条件进行了调整和应用。在创业板上市条件中应用“总股本”的相关规定时,红筹股企业不按总额计算,而是根据发行后的股份总数或存托凭证总数进行调整。

三是明确“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判断标准,即指以下标准之一:(1)最近一年的收入不低于5亿元,最近三年的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10%;(二)最近一年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20%;(3)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如果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近三年的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期可比公司的平均增长率。

此外,R&D阶段的红筹股企业和对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红筹股企业不适用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四是设立证券专用标志。为提示创业板股票和存托凭证的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协议控制结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股企业应在其股票或存托凭证上以适当方式作出特殊标记。如果红筹企业上市后不再有相关安排,特殊标志将被取消。

第五,明确信息披露的适应性调整。红筹股企业在应用创业板市场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时,如不符合注册地的相关规定或市场公认标准,可申请调整和应用。同时,应说明理由和替代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六,调整强制退市交易的相关指标。鉴于红筹股的面值是美元、港币等。面值可能会更低,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和持有人数量也与股票有很大不同,因此红筹股企业的相关退市情况进行了调整和应用。红筹股企业发行股票,应用“票面退市”指数时,应明确按照“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日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的标准执行;红筹股企业发行存托凭证,调整为“存托凭证市场价值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低于3亿元”等。这显然不适用于“股东人数”的退市指数。

第七,强调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注册地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红筹股企业的公司治理和经营规范等事项的,应强调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不低于国内法律法规的整体要求,并保证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