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尚股份合并案2500万合同欺诈引发支付质疑

2019-12-26 17:35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次叶肖丹和莫舒婷被编辑,宋思南的“资本市场”都充满了制造麻烦的掠夺者。有些人一夜暴富,有些人一夜之间破产。图例和结尾可能出现在同一时间维度。关押在拘留中心的刘志斌可能也想知道他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根据计划,他将获得28亿元的巨款,成为资本市场上的“大鳄鱼”,赚取数十亿美元。但是计划中途流产了。刘志斌在被指控“私吞”2500万元后走进了办公室。

刘志斌,是谁?凌志英的丈夫,广东一邦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邦泰)法定代表人。2019年11月,刘志斌案件相关当事人的亲属向记者《每日经济新闻》透露,刘志斌因参与考勤股实际控制人李绪良和股东杨勇(及其兄弟郑阳)合谋的3.5亿元的联合增股计划而被抓获。三方试图通过杠杆增加28亿元的出席份额,但合作失败导致杨勇兄弟和刘志斌之间2500万元的合同纠纷。

记者致电秦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杨勇,询问2500万元合同纠纷的全部情况。杨勇承认与刘志斌有2500万元的合同纠纷。“刘志斌的案子是合同欺诈。刘志斌诈骗了我们2500万元,但这要看法院如何判决。”然而,他否认2500万元人民币与秦尚股份有关。

据消息人士透露,2500万元是联合增股计划中3.5亿元的一部分,3.5亿元实际上来自秦尚股份支付与杨勇之间的M&A 3.8亿元。然而,秦尚股票的真正控制者李绪良,在与记者几次接触后才回应“不清楚”,然后挂了电话。然而,自记者11月底就此事发出采访提纲以来,该上市公司一直没有回应。

2500万元是否与秦尚支付的3.8亿M&A基金有关?当目标公司连续两年未达到业绩标准,业绩下注期也未最终结束时,秦商公司为什么要支付3.8亿元与杨勇的并购?为什么被杨勇兄弟送到拘留中心的“骗子”声称自己也是骗子?谁在撒谎,谁在躲藏,谁在这场2500万元的纠纷中诈骗?

▲最初是一个合伙赚钱的计划,但最终塔梅诺辛有人接管了拘留中心

被盯梢的3.8亿并购款?

在线人向记者《每日经济新闻》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刘志斌和郑阳的联合增加计划是一条明线,但实际上背后有一条暗线。参与者包括普通股的实际控制人李绪良和股东杨勇。事实上,导线是秦尚和杨勇之间3.8亿元的并购。

3.8亿元并购基金的故事始于2016年秦尚股份公司收购龙文教育。2016年,勤尚控股宣布将通过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龙文教育。杨勇是龙文教育的创始人。当时龙文教育100%股权交易价值20亿元,其中杨勇获得现金5亿元,股份4.654亿元。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权益,秦尚股份和杨勇同意在龙文教育成果赌博期间分批支付5亿元现金。事实上,根据此前秦尚股票的公告,2018年前,上市公司分两批只给了杨勇1.2亿元。

当然,收购并不总是双赢的。资本市场收购充斥着毒品变成毒丸的故事。秦尚接受龙文教育后,龙文教育表现不佳。财务数据显示,龙文教育2016年和2017年的非净利润分别为6642.4万元和8413.6万元,相应的绩效承诺完成率分别为66.19%和64.99%。然而,矛盾的是龙文教育最初的绩效赌注期要到2018年才会结束。在龙文教育业绩承诺风险较高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将于2018年7月9日向杨勇支付剩余的3.8亿元M&A资金,距业绩押注期结束还有5个月。

线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举报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展示了一份《联合增持投资协议》(2018年5月21日签署,郑阳签字,加盖亿邦泰公章,法定代表人凌张志英),同意郑阳按照1:3杠杆出资3.5亿元(亿邦泰协助),郑阳共出资14亿元(原出资3.5亿元,亿邦泰也出资14亿元)。 双方共出资28亿元,亿邦泰将以上述28亿元作为投资经理,增加勤奋员工的数量。如果郑阳14亿元的出资遭受损失,所有损失将由亿邦泰承担。

杨代勇郑阳与刘志斌和李绪良签署了《联合增持协议-补充协议》(日期为2018年5月23日),确定了李绪良的份额。补充协议规定,当郑阳持有的3.5亿元产品的利润和本金低于7亿元时,暂时不予分配。当郑阳持有的产品可分配利润达到3.5亿元以上时,亿邦泰支付给郑阳3.5亿元,剩余利润由郑阳和李绪良平分。同时,益邦泰有责任修改和签署收益权转让协议。杨郑方和李绪良各自拥有1.75亿元产品的收益权。然而,关于上述两项协议,记者尚未得到杨勇和李绪良的确认。

为了解开事件的谜团,记者《每日经济新闻》多次致电公司的真正控制者李绪良。11月27日,电话终于接通了。当记者提到秦尚为什么在2018年7月向杨勇支付3.8亿元时,李绪良只是回答说他“不清楚”,然后挂断了电话。

2500万诈骗谜团

世界是复杂的,心灵是微妙的,计划中总会有意外。

对郑阳来说,这似乎是一个肯定的赌注,但最终却半途而废。根据告密者提供的证据,原来勤奋的股份以出资购买股份的名义转移到杨勇,杨勇转移到他的兄弟郑阳,郑阳转移到易邦泰的账户,易邦泰在收到资金后完成了分配。为确保各方资金的安全,易邦泰已将公司公章、法人章和易邦泰银行账户上的u盾之一交给郑阳,郑阳也将转账银行卡交给秦尚股份保管。

他这样做的原因是一旦资金支付给杨勇,根据协议,杨勇应该把资金转移给他的兄弟郑阳。资金是否转移到帐户办公室可以通过郑阳的银行卡立即得知。郑阳的资金需要转到易邦泰的账户上。为了防止亿邦泰将资金挪作他用,郑阳保留亿邦泰的账户u盾、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和法人章,并可起到监管亿邦泰的作用。

上述相互监督计划看起来无懈可击,但事实很快证明它仍然存在漏洞。

举报人提供的郑阳银行账户显示,2018年7月9日,杨勇将2500万元分成两部分,分别以500万元和2000万元转账到郑阳,然后郑阳将这两笔资金转账到亿邦泰账户。

当记者《每日经济新闻》于2019年11月20日向杨勇确认资金来源时,杨勇明确表示,转移到亿邦泰的2500万元是其自有资金,与秦尚股份无关。当记者提到刘志斌诈骗杨勇兄弟2500万元的名字时,杨勇只是说:“当时他只是瞎扯,最后发现他把2500万元转到了自己的账户上。”记者进一步提问,杨勇含糊其辞,然后挂了电话。

根据上述郑阳账户的银行记录,2018年7月9日,杨勇除了向郑阳转账2500万元外,还分三批向郑阳账户转账3.25亿元。然而,一天后,郑阳以自己的名义将3.25亿元转到了另外两个银行账户。7月9日,根据秦尚控股2018年半年度报告,这是上市公司支付杨勇剩余3.8亿M&A基金的日期。

消息人士称,秦尚吉在2008年分两次将2500万元转入杨勇账户

这件事还没有结束。消息人士还称,2018年7月9日晚,郑阳亲自前往刘志斌办公室明确表示不会履行协议,并要求刘志斌返还2500万元。刘志斌认为,杨致远故意申报银行卡丢失,并拒绝了郑阳的还款请求,理由是他也遭受了损失,这笔钱属于勤奋股份。

据消息人士透露,刘志斌提前做了很多准备来推进交易。易邦泰还与经销公司签订了协议,所以刘志斌认为杨勇和郑阳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损失。此后,易邦泰在报纸上发表了一份损失声明,并重新发行了公章、u盾等物品。

至于易邦泰账户中的2500万元,经过几轮周转后,转入易邦泰法定代表人凌志英的账户。也正因为如此,郑阳向警方举报了合同欺诈。

根据记者获得的资料,杨勇和郑阳认为,第一笔2500万元的转账是为了测试基金的安全性。然而,他们后来发现,易邦泰没有提交基金,美国盾是无效的。他们联系了刘志斌,要求退款2500万元。然而,他们被拒绝,怀疑刘志斌拥有2500万元。

是因为杨勇设立了一个获得3.8亿元股权支付的机构,困住了刘智滨和李绪良,还是因为刘智滨贪婪地“侵吞”了2500万元?目前,没有人能肯定地说。

李绪良在记者于2019年7月9日获得的刘志斌案涉案方家人与李绪良之间的通话记录中称“3.8亿元被杨勇白白骗走”。然而,记者还没有从李绪良证实这段录音的内容。

攻守失据:上市公司追钱路漫漫

从不,“借钱的是我爷爷,借钱的是我孙子。”一旦钱离开你的手,进入别人的口袋,如果你想再找回它,可能是钱山万水。

支付了剩余的货款后,秦尚吉起诉杨勇未能支付2.4亿元的履约保证金。杨勇持有的秦尚吉股份208.11万股,——股,被北京市高级法院冻结。为此,杨勇发行《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履行保障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承诺向秦尚吉支付2.4亿元履约保证金。然而,杨勇未能在承诺书规定的期限内向秦尚股份支付上述履约保证金。

到了2019年,一旦秦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龙文教育的业绩也随之披露:2015年至2018年的总业绩为2.945亿元,比承诺的5.638亿元少2.69亿元,完成率仅为52.24%。

性能不符合标准。根据协议,龙文教育将支付绩效薪酬。截至2018年12月31日,龙文教育100%的股东权益评估价值较2015年20亿元的交易价格减值13.4亿元。龙文教育前股东支付给秦尚股份的赔偿总额已超过11.276亿元的赔偿上限,因此确定赔偿总额为11.276亿元。

2019年9月底,秦商公司起诉龙文教育前股东和北京龙文全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文全球)要求履行承诺赔偿。根据齐新宝的数据,龙文环球的法定代表人是杨勇。公告指出,由于杨勇持有的股份数量不足以补偿,杨勇不得不承担7889.25万元的现金补偿,龙文环球不得不承担1.18亿元的现金补偿。同时,杨勇和龙文环球对《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项下的对方赔偿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什么在龙文教育在赌博期间业绩风险较高的背景下,秦尚股份仍然要支付3.8亿元购买股份,这样当业绩赌博期结束时,上市公司就没有更多的杠杆来约束目标的原股东实现业绩补偿,从而失去阵地,陷入被动?

一家大型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高级人员告诉记者《每日经济新闻》,在上市公司的重组和合并中,如果上市公司

12月初,记者《每日经济新闻》也就此事与多家上市公司的董事进行了沟通。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认为,股权收购支出取决于各上市公司的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果为收购目标支付的总金额在董事长/总经理的权限内,则不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查,即使是提前支付。这种收购是在上市公司决定或双方签订相关合同时宣布的,但付款不一定需要另一个特别的公告。

然而,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董蜜认为,是否需要宣布股权收购的付款,取决于事情一开始的决策过程。如果该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则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原会议决议的相关规定将发生变化,或者需要遵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程序。

高菲,上海文飞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认为如果上市公司与目标企业的交易对手之前已经在相关合同中约定了支付条款,那么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支付条款发生变化且与原合同不一致,则应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至少董事会应做出决议,实际控制人不能直接决定变更合同。

但是,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明知第三方有意增加上市公司股份、集体买卖股份,从而实现低买高卖利润的情况下,仍参与其中并签署相关协议规定利润分享的行为,高菲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知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存在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或者操纵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规定,低价买入、高价卖出,同意通过第三方分享利润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魏京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