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高盛隐瞒了19笔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魏振宇已被禁止上市5年

2019-12-26 17:2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新网12月26日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督办法决定》([发〔2019〕5号)和《禁止入境决定》([发〔2019〕1号)显示,经调查,高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控股”及股票名称“*ST高盛”,000971。深圳)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如下:

一、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北京华西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云游”)、北京深州白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州白溪”)、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硅谷”)、北京花蝶嘉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蝶嘉义”)和北京卓悦灵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卓悦灵创”)为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71条第3款的规定,上述五家公司均为高盛控股的关联方。

二、高升控股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高盛控股作为共同借款人,于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4月26日为7笔贷款提供担保,累计金额超过3亿元,基本形成关联担保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根据7项共同贷款协议的内容和协议的履行情况,贷款的接受者和使用者都不是高盛控股,而是高盛控股的关联方。高盛控股主要承担上述共同贷款事项在一定条件下的还款义务,基本构成担保的法律关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第3款,上述七项贷款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7月18日,高盛控股为11笔贷款或债务提供了联合担保,累计金额约20亿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第3款的规定,高盛控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上述11项事项构成关联交易。2018年7月18日,高盛控股签署了4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及保证协议》。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第3款,上述向关联方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高盛控股上述19笔关联交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二项所述的重大事件,应立即予以公告。对于上述所有关联交易,高盛控股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核程序并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条第67项第1项和第12项的规定,构成未按《证券法》条第193项第1项规定披露信息。

三、高升控股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中,高升控股担保的11笔关联交易均发生在2017年。对此,高生控股未能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40条(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年第17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在2017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违反《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情形。

时任董事长的李耀和时任首席财务官的张译文直接负责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的魏振宇和孙鹏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当时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兼董事,魏振宇直接参与了高盛控股的上述17项违规行为,如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向关联方借款使用等,并签署了相关协议等文件。他是违反高盛控股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同时,作为高盛控股的实际控制人,隐瞒其已知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向关联方出借资金使用的行为,未通知上市公司并督促其履行关联方交易审核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

此外,湖北证监局认为,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董事期间,当事人魏振宇隐瞒了上述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借款等性质恶劣的重大事件,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33号),决定对魏振宇的证券市场禁入期为五年。自决定公告之日起,禁止期间魏振宇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或非上市上市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据记者询问,高盛控股成立于1993年3月2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8亿元,于2000年4月27日在深交所上市。当事人李耀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北京宇智德投资有限公司为最大股东,持股1.59亿股,占总股本的14.97%。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为魏振宇,占99%。

当事人魏振宇于2014年12月29日至2018年2月28日担任高盛控股公司第八任董事长。李耀自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担任第九届董事会主席。张译文自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担任第九任董事,自2018年3月1日至今担任首席财务官,自2018年4月16日至今担任董事会代理秘书。孙鹏将于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担任第九任董事。

华云曦友成立于2011年8月18日,注册资本为3.8亿元人民币。柴晓红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最大股东是中国百熙,持股比例为60.53%。神州百熙成立于2010年8月27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卢茂本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和少数股东,持有49%的股份。为什么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51%的股份?文化硅谷成立于2013年1月10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魏红星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及少数股东,持股比例为5%。最大股东是北京瑞新安泰风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95%。公司最大的股份被送往华谊嘉义,持股比例为77.17%。华谊佳怡成立于2007年9月1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王文昌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魏俊瑞和魏红星各持有50%的股份。卓悦灵创成立于2012年12月7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5万元。华谊佳怡是大股东,持有74.07%的股份。北京双河康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执行合伙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是魏俊瑞,分别持有魏红星50%的股份。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发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专用文件的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出具、发行、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咨询报告、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金融咨询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

(2)及时是指从计算日开始或达到披露日的两个交易日。

(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源或义务转移。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是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上文第1和第2项所述人员的近亲,包括配偶、父母、18岁以上的儿童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在未来12个月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上市公司为其利益服务的其他自然人。

(4)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该重大事件的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具有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购买物业的重大决策;

(3)公司签订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5)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的;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持股或者控制公司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报告,或者提交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教唆实施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告编号。[2017]17)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对于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创业板公司披露标准为1000万元人民币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方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与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能够获得的同类交易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应当说明原因。应披露大额销售退货的详细信息。公司按类别估计报告期内日关联交易总量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日关联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

(2)因收购或出售资产或股权而发生的关联方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账面价值、评估价值、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以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有显著差异的,应当说明原因。如果相关交易涉及履约协议,应披露报告期内的履约情况。

(3)公司及其关联方共同投资境外关联交易,应至少披露以下内容:共同投资者名称、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和在建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4)公司与关联方有债权债务或担保的,应披露形成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5)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禁止其进入证券市场。前款所称禁止进入证券市场,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至终身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措施禁止其进入证券市场: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的负责人;

(四)控股股东、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

(五)证券服务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33号)第四条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禁止进入证券市场期间,人员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原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上市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相关责任人员进入证券市场3至5年;情节较严重的,如不良行为、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混乱、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或在重大违法活动中发挥重大作用等。相关责任人员可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5至10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身禁止相关责任人员进入证券市场。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隐瞒或者捏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得特别大的违法所得和其他不当利益,或者对投资者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措施禁止进入证券市场,有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或者销毁重要证据等行为。阻碍或者抵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和调查职权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在5-6年内除警告外,已经实施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5年内采取措施禁止进入证券市场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下为原文:

湖北省证监局决定号。[2019]1

方:魏振宇,男,1984年10月出生,高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控股)实际控制人。他于2014年12月29日至2018年2月28日担任高盛控股董事长,自2018年3月1日起担任高盛控股董事。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高盛控股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审理,并将事实、原因、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魏振宇没有发表任何声明或辩护,也没有要求听证。此案现已调查完毕,审判也已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如下:

1。上市公司关联方识别

(1)北京华西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华西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云游)是由高盛控股实际控制人魏振宇的父亲魏谋康控制的公司。经调查,直接股东杨Mou刚、间接股东何某、卢某本分别与牟伟康签署《证券法》,牟阳刚、何某、卢某本作为牟伟康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代表其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2)北京神州百熙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百熙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百熙)是中国休闲活动的最大股东。神州百熙是由魏振宇之父魏谋康控制的公司,魏振宇实际上是一个骗子

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硅谷)是由高盛控股的实际控制人魏振宇的父亲魏谋康控制的公司。经调查,魏默星和魏默瑞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共同持有文化硅谷约82.08%的出资额。魏默星和魏默瑞代表魏默康持有上述全部出资份额。魏谋康享有了解、参与管理、监督和获取文化硅谷投资收益的权利,以及增持和转让其所持股份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权利。(4)北京华谊嘉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华谊嘉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嘉义)是由高盛控股实际控制人魏振宇的父亲魏谋康控制的公司。经调查,华谊佳怡的股东为魏牟星和魏慕睿(各持有50%的股份)。两位股东分别代表魏谋康持有华谊嘉义的出资股份。魏谋康享有了解、参与管理、监督和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以及增持和转让华迪嘉艺术品股份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5)北京卓悦灵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卓悦灵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悦灵创)是高盛控股实际控制人魏振宇之父魏谋康控制的企业。总理领导创建了2个合作伙伴,即华谊嘉义和北京双河康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河康泰)。据调查,华谊佳怡是由魏默星和魏默瑞代魏默康控股的公司,双河康泰也是由魏默星和魏默瑞代魏默康控股的公司(每代持股50%)。

上述五家公司由高盛控股的实际控制人魏振宇的父亲魏谋康控制。根据《委托持股协议》第71条第3项(证监会令第40号),上述五家公司为高盛控股的关联方。

2。高盛控股未能按要求披露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1)高盛控股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关联方借款,实质上形成了关联担保行为,构成了关联交易。

2017年10月30日,高盛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北京宇智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智德)和登陆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陆实业)与贷款人赵牟斌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1亿元。

2。2017年10月30日,高盛控股和文化硅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贷款人熊牟伟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为1亿元。

3。2017年12月29日,高盛控股、魏振宇、魏茂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贷款人周茂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000万元。

4。2018年1月9日,高盛控股、余志里德、丁岚实业、华云曦友和魏谋康与贷款人朱茂波共同签署了最高担保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500万元。

5。2018年1月29日,高盛控股、余志里德、丁岚实业、华云曦友和牟伟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贷款人蔡某元签订了最高担保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4000万元。

6。2018年3月16日,高盛控股、置地实业和文化硅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贷款人嘉兴国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国汉)签订了使用最高5000万再贷款资金的合同。

7 . 2018年4月26日,高生控股、余志里德、丁岚实业、华云曦友、深州柏溪、魏谋康、李耀、张译文等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贷款人田牟伟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4715万元。同日,高生控股还作为担保人,为上述4715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上述7(第1-7项)共同贷款协议的内容及协议的履行情况,贷款的接受方和使用方均不是高盛控股,而是高盛控股的关联方。高盛控股主要承担上述共同贷款事项在一定条件下的还款义务,基本构成担保的法律关系。根据01030第71条第3款

8.2017年3月14日,尤奇德与上海西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西林)签署贷款2亿元,与新疆骑士联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士联盟)签署贷款1200万元。同一天,高盛控股与上海士林和骑士联盟签署《委托持股协议》,为宇智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丁岚实业、华云曦友、深州柏溪、魏谋康、魏振宇等为上述贷款提供联合担保。

9 . 2017年4月24日,尤奇德与北京碧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田财富)签署贷款人民币1亿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一天,高生控股与碧田财富签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尤奇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丁岚实业、魏谋康、魏振宇等为贷款提供了联合担保。

10 . 2017年6月6日,蓝鼎实业与北京中泰创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业)等签署了4.5亿元贷款《借款合同》。2017年6月,高盛控股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1 . 2017年6月,高盛控股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北分公司)发行《财务咨询协议》,并对还款人深州柏溪与贷款人华融北分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5.5亿元人民币的连带担保责任。

12 . 2017年8月15日和2017年10月18日,蓝鼎实业、深圳钱海高苏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苏易)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行)签署《借款合同》一式两份。高苏易在上述《保证合同》两份的基础上,分别向蓝鼎实业提供了2 . 94亿元和1 . 58亿元的贷款。2017年8月15日和2017年10月18日,高盛控股分别与高苏易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为上述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3。2017年8月,卓悦灵创与北京惠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泽岩土)签署《承诺函》。卓悦灵创向会泽岩土工程公司借款1亿元。2017年9月1日,深州长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州长城”)向会泽岩土工程公司(会泽岩土工程公司是深州长城工程公司的分包商)开具了1亿元商业汇票。2017年9月8日,高生控股向中国长城发行《还款协议》,并承担支付和担保上述商业票据的责任。

14。2017年12月28日,高盛控股与魏谋康签署《委托贷款协议》作为担保人,为深州百喜与宁波华虎银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宁波华虎)签署的1668.33万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协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5。2017年11月17日,北京诗雨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雨天地)与深圳国鑫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鑫保理)签署《保证合同》,国鑫保理接受诗雨天地持有的尤奇德签发的4000万元商业票据的全部票据权利。高盛控股于2017年11月19日向国鑫保理公司发行了《借款合同》。作为担保人,高盛控股承诺对基础票据承担担保责任、履行支付义务和无条件回购义务。

16。2018年1月27日,登陆实业与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签署了205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兑付担保承诺函》,高盛控股公司提供中泰创展设备《借款协议》,并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7 . 2018年6月20日,蓝鼎实业与深圳宝应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应保理)签订了金额为人民币1441.8万元的合同《借款协议》。同日,高盛控股与宝应保理签订了《国内保理合同》元的合同,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18。2018年6月25日,文化硅谷与北京北洋田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洋田波)签署6415万元人民币《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协议还同意,高盛控股、魏振宇和魏谋康将为贷款提供担保。2018年9月30日,文化硅谷与北洋田波签署《借款合同》。协议同意延长上述贷款

19.2018年7月18日,高盛控股与董牟伟、阎牟青签署了4000万元《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协议。魏振宇和魏谋康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合同》同意董牟伟和闫牟青将资金直接转入文化硅谷账户。2018年7月19日,董牟伟和闫牟青分别向文化硅谷账户转账共计4000万元。

根据《保证合同》第71条第3款,上述向关联方借款构成关联方交易。

《借款协议》(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第10.2.3条规定,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上市公司与相关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第10.2.4条规定,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上市公司与相关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高盛控股2016年净资产为35.14亿元,2017年为36.85亿元,2018年为19.4亿元)。第10.2.10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的下列关联交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规则第10.2.3、10.2.4和10.2.5条的规定:(1)与同一关联人的交易;(二)同一个标的物与不同关联方的交易。根据上述规定,高盛控股上述19项关联交易属于应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关于借款展期及新增借款安排的补充协议》年第67条第1项和第2项第12项(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立即公告的重大事件。对于上述所有关联交易,高盛控股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核程序并及时披露,违反了《借款及保证协议》条第67项第1项和第12项的规定,构成未按《借款及保证协议》条第193项第1项规定披露信息。

三。高盛控股在2017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方交易

在上述关联方交易的第1-3项和第8-15项中,2017年共发生11笔关联方担保交易。对此,高生控股并未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0条(公告号)在2017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2017]17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高盛控股未在其2017年度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提及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重大遗漏”行为。

魏振宇,时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兼董事,直接参与上述17起违反高盛控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借款的行为(上述第7、17项除外),并签署了相关协议等文件。他是违反高盛控股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同时,作为高盛控股的实际控制人,隐瞒其已知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向关联方出借资金使用的行为,不通知上市公司并督促其履行关联方交易审核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教唆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数据、银行数据、相关协议、公告、查询笔录、情况描述等足以证实的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董事期间,当事人魏振宇隐瞒了上述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借款等性质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233条和第3条,ite

当事人:高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控股),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李耀,男,1962年11月出生,自2018年3月1日起担任高盛控股董事长兼总经理,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

张译文,女,1967年2月出生,自2018年3月1日起担任高盛控股公司董事、首席财务官和董事会秘书。她的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

魏振宇,男,1984年10月出生,高盛控股的实际控制人。他于2014年12月29日至2018年2月28日担任高盛控股董事长,自2018年3月1日起担任高盛控股董事。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孙鹏,男,1985年11月出生,自2018年3月1日起担任高盛控股董事。他的地址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高盛控股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审理,并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当事人高生控股和李耀提出陈述和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孙鹏提交了陈述和论据,但没有要求听证。双方魏振宇和张译文没有提出他们的陈述和论点,也没有要求听证。据此,我局于2019年11月15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此案现已调查完毕,审判也已结束。

经调查,高盛控股信息披露的违法事实如下:

1。上市公司关联方识别

(1)北京华西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华西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云游)是由高盛控股实际控制人魏振宇的父亲魏谋康控制的公司。经调查,直接股东杨Mou刚、间接股东何某、卢某本分别与牟伟康签署《证券法》,牟阳刚、何某、卢某本作为牟伟康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代表其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2)北京神州百熙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百熙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百熙)是中国休闲活动的最大股东。神州百熙是由高盛控股的实际控制人魏振宇的父亲魏谋康控制的公司。经调查,神州百熙的两名股东分别与魏谋康签署了《证券法》。何某和卢某本作为魏谋康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代表其行使相关股东的权利。魏谋康享有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监督权和取得投资收益权,以及代表其增持和转让股份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3)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硅谷)是由高盛控股实际控制人魏振宇的父亲魏谋康控制的公司。经调查,魏默星和魏默瑞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共同持有文化硅谷约82.08%的出资额。魏默星和魏默瑞代表魏默康持有上述全部出资份额。魏谋康享有了解、参与管理、监督和获取文化硅谷投资收益的权利,以及增持和转让其所持股份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权利。(4)北京华谊嘉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华谊嘉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嘉义)是由高盛控股实际控制人魏振宇的父亲魏谋康控制的公司。经调查,华谊佳怡的股东为魏牟星和魏慕睿(各持有50%的股份)。两位股东分别代表魏谋康持有华谊嘉义的出资股份。魏谋康享有了解、参与管理、监督和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以及增持和转让华迪嘉艺术品股份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5)北京卓悦灵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卓悦灵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此处

上述五家公司由高盛控股的实际控制人魏振宇的父亲魏谋康控制。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71条第3项,上述五家公司均为高盛控股的关联方。

2。高盛控股未能按要求披露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1)高盛控股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关联方借款,实质上形成了关联担保行为,构成了关联交易。

2017年10月30日,高盛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北京宇智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智德)和登陆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陆实业)与贷款人赵牟斌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1亿元。

2。2017年10月30日,高盛控股和文化硅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贷款人熊牟伟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为1亿元。

3。2017年12月29日,高盛控股、魏振宇、魏茂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贷款人周茂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000万元。

4。2018年1月9日,高盛控股、余志里德、丁岚实业、华云曦友和魏谋康与贷款人朱茂波共同签署了最高担保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500万元。

5。2018年1月29日,高盛控股、余志里德、丁岚实业、华云曦友和牟伟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贷款人蔡某元签订了最高担保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4000万元。

6。2018年3月16日,高盛控股、置地实业和文化硅谷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贷款人嘉兴国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国汉)签订了使用最高5000万再贷款资金的合同。

7 . 2018年4月26日,高生控股、余志里德、丁岚实业、华云曦友、深州柏溪、魏谋康、李耀、张译文等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贷款人田牟伟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4715万元。同日,高生控股还作为担保人,为上述4715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上述7(第1-7项)共同贷款协议的内容及协议的履行情况,贷款的接受方和使用方均不是高盛控股,而是高盛控股的关联方。高盛控股主要承担上述共同贷款事项在一定条件下的还款义务,基本构成担保的法律关系。根据《证券法》第71条第3款,上述七项贷款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2)高盛控股直接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构成关联方交易。

2017年3月14日,8.2017年3月14日,尤奇德与上海西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西林)签署《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贷款2亿元,与新疆骑士联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士联盟)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贷款1200万元。同一天,高盛控股与上海士林和骑士联盟签署《证券法》,为宇智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丁岚实业、华云曦友、深州柏溪、魏谋康、魏振宇等为上述贷款提供联合担保。

9 . 2017年4月24日,尤奇德与北京碧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田财富)签署贷款人民币1亿元《委托持股协议》。同一天,高生控股与碧田财富签署《委托持股协议》,为尤奇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丁岚实业、魏谋康、魏振宇等为贷款提供了联合担保。

10 . 2017年6月6日,蓝鼎实业与北京中泰创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业)等签署了4.5亿元贷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7年6月,高盛控股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1 . 2017年6月,高盛控股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北分公司)发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对还款人深州柏溪与贷款人华融北分公司签署的《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5.5亿元人民币的连带担保责任。

12 . 2017年8月15日和2017年10月18日,蓝鼎实业、深圳钱海高苏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苏易)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

13.2017年8月,卓悦灵创与北京惠泽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泽岩土)签署《财务咨询协议》,并向惠泽岩土借款1亿元。2017年9月1日,深州长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州长城”)向会泽岩土工程公司(会泽岩土工程公司是深州长城工程公司的分包商)开具了1亿元商业汇票。2017年9月8日,高生控股向中国长城发行《保证合同》,并承担支付和担保上述商业票据的责任。

14。2017年12月28日,高盛控股与魏谋康签署《借款合同》作为担保人,为深州百喜与宁波华虎银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宁波华虎)签署的1668.33万元人民币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5。2017年11月17日,北京诗雨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雨天地)与深圳国鑫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鑫保理)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国鑫保理接受诗雨天地持有的尤奇德签发的4000万元商业票据的全部票据权利。高盛控股于2017年11月19日向国鑫保理公司发行了《承诺函》。作为担保人,高盛控股承诺对基础票据承担担保责任、履行支付义务和无条件回购义务。

16。2018年1月27日,登陆实业与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签订2050万元《还款协议》,高盛控股有限公司提供中泰创展设备《委托贷款协议》,并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7 . 2018年6月20日,蓝鼎实业与深圳宝应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应保理)签订了金额为人民币1441.8万元的合同《委托贷款协议》。同日,高盛控股与宝应保理签订了《保证合同》元的合同,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18。2018年6月25日,文化硅谷与北京北洋田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洋田波)签署6415万元人民币《借款合同》。协议还同意,高盛控股、魏振宇和魏谋康将为贷款提供担保。2018年9月30日,文化硅谷与北洋田波签署《商业承兑汇票兑付担保承诺函》。协议同意延长上述贷款,并增加贷款6414万元。高盛控股、魏振宇、魏谋康、尤奇德、丁岚实业、神州百喜、华xi云友对上述两笔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借款协议》第71条第3款,高盛控股向其关联方提供的上述11项(第8-18项)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3)高盛控股借钱给关联方,构成关联方交易。

2018年7月18日,19.2018,高盛控股与董牟伟、阎牟青签署了4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协议》。魏振宇和魏谋康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国内保理合同》同意董牟伟和闫牟青将资金直接转入文化硅谷账户。2018年7月19日,董牟伟和闫牟青分别向文化硅谷账户转账共计4000万元。

根据《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担保及无条件回购承诺函》第71条第3款,上述向关联方借款构成关联方交易。

《借款合同》(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第10.2.3条规定,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上市公司与相关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第10.2.4条规定,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上市公司与相关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高盛控股2016年净资产为35.14亿元,2017年为36.85亿元,2018年为19.4亿元)。第10.2.10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的下列关联交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规则第10.2.3、10.2.4和10.2.5条的规定:(1)与同一关联人的交易;(二)同一个标的物与不同关联方的交易。根据上述规定,高盛控股的上述19笔关联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2.高盛控股文化硅谷向熊牟伟借了1亿元。当时负责不及时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人是董事长魏振宇。

3。高升控股、魏振宇和魏谋康向周谋斌借了1000万元。当时未及时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人是董事长魏振宇。

4。高生控股、育才、置地实业等向朱牟波借款2500万元。当时未及时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人是董事长魏振宇。

5。高生控股、宇智德、置地实业等向蔡牟源借了4000万元。当时未及时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人是董事长魏振宇。

6。高盛控股登陆工业文化硅谷向嘉兴国汉借了5000万元。当时没有及时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的高管是董事长李耀和财务总监张译文。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分别是时任局长魏振宇和时任局长孙鹏。

7。高盛控股、宇驰里德、置地实业等向天牟伟借款4715万元。未能及时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的高管是时任董事长李耀和首席财务官张译文。

8。高盛控股为育才与上海西林的2亿元贷款协议和育才与骑士联盟的1200万元财务咨询协议提供担保。当时未及时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人是董事长魏振宇。

9。高盛控股为尤奇德与碧田财富达成的1亿元贷款协议提供担保。当时未及时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人是董事长魏振宇。

10。高盛控股为登陆实业与中泰创新达成的4.5亿元贷款协议提供担保。当时未及时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人是董事长魏振宇。

11。高盛控股为深州白溪与华容北之间的5.5亿元贷款协议提供担保。当时未及时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人是董事长魏振宇。

12。高盛控股为朗盛与高苏易达成的两项总额为4.47亿元的贷款协议提供担保。当时未及时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人是董事长魏振宇。

13。高盛控股为尤奇德发行的4000万元商业票据提供担保。当时未及时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人是董事长魏振宇。

14。高盛控股为深州白溪与宁波华虎之间的1668.33万元贷款协议提供担保。当时未及时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人是董事长魏振宇。

15。高盛控股为卓越与会泽岩土(中国长城)之间的1亿元贷款协议提供担保。当时未及时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人是董事长魏振宇。

16。高盛控股为登陆实业与中泰创新站之间的2250万元贷款协议提供担保。当时未及时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人是董事长魏振宇。

17。高盛控股为丁岚实业与宝盈保理达成的1441.8万元贷款协议提供担保。未能及时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的高管是时任董事长李耀和首席财务官张译文。

18。高盛控股为文化硅谷与北洋田波的贷款协议提供了总额为1.2829亿元的担保。未能及时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人是时任董事长李耀,另一位直接负责人是时任董事魏振宇。

19。高盛控股向文化硅谷贷款4000万元。未能及时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的高管是时任董事长李耀、时任首席财务官张译文,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是时任董事魏振宇。

三。高盛控股在2017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方交易

在上述关联方交易的第1-3项和第8-15项中,2017年共发生11笔关联方担保交易。

此外,作为高盛控股的实际控制人,魏振宇隐瞒高盛控股已知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并向关联方出借资金使用,未通知上市公司并督促其履行关联方交易审核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第193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教唆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数据、银行数据、相关协议、公告、查询笔录、情况描述等足以证实的证据证明。

当事人高生控股在辩护材料和庭审中提出:1 .无法了解关联交易,无法履行披露义务和职责的;2.对相关披露事项履行管理职责;3.配合监督部门的调查,同时考虑到处罚将对公司未来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要求减轻处罚。

针对高盛控股的辩护,经审查,我局认为:第一,根据《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高盛控股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承担外部责任的法律实体,不知道或已经履行其管理职责,这不是法律豁免。第二,高盛控股涉及许多非法担保事项,数额巨大,情况恶劣。在后期配合调查和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不足以减轻或免除其行政责任。

有关方面李耀在辩护材料和听证会上提出:1 .他在2017年不会在高盛控股任职,也不对2017年报告中的非法信息披露负责;2.不应承担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3.如果与监管机构合作并积极整改,则要求从轻处罚。

针对李耀的论点,经审查,我局认为:第一,虽然李耀作为直接参与者,在发生关联交易时并未在上市公司工作,但他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后并未履行告知所知事项的义务,其对高盛控股2017年度报告中重大信息披露遗漏的行政责任不能免除。第二,认定相关事项的主要责任是基于违法情形和上市公司董事长的认定。第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并积极整改情况。

有关方面孙鹏在辩护材料中提议:1 .嘉兴国汉5000万联合贷款不应由他负责,因为他在合同签订之日不在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之日,实质上不具备登陆行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贷款合同涉嫌故意伪造,贷款合同引发的诉讼原告嘉兴国涵撤回诉讼,对协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2.在信息披露方面勤奋负责;3.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惩罚太重太不公平了。对此,孙鹏请求免除处罚。

根据孙鹏的辩护,经过审查,我局认为:首先,孙鹏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孙鹏知道高盛控股为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也不足以证明孙鹏勤勉尽责。第二,现有证据和撤诉不能证明合同是虚假的。第三,对公司发展的贡献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的理由。

本案涉及许多非法事实,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我局综合考虑了岗位职责、违法a的参与程度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缴纳罚款。开户行为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1101018980000162。银行应直接上缴国库,并将当事人姓名的支付凭证复印件送湖北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得中止。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