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信会计师吃警告信审计彭博士财务报告

2019-12-26 17: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新网12月26日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网站([2019年第52号)近日发布的《行政监督办法决定》显示,经调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现担任彭博士电信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彭博士”)。600804 . sh)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川华信审计(2019)026号)实施中出现以下问题:

一、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晚于审计业务开展时间。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彭博士审计项目聘书签署日期为2018年12月17日,晚于审计业务开始日期,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的规定。

二、相关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或未实施。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阶段没有获得足够和适当的证据来判断彭博士新“BOSS”业务系统的可信度。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9个关键内部控制点尚未开展演练测试和控制测试,部分内部控制测试截至截止日期尚未覆盖第四季度。上述情况不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项和第十条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项的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尚未确认彭博士的8个零余额账户、1个新账户和3个销户账户。没有对财务报告发布前没有答复的4个银行账户进行替代测试。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2条和第19条的规定。

四、针对商誉及其减值测试的审计程序不充分。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彭博士商誉减值的判断、分析和复核未发现手稿记录;彭博士对商誉相关资产组的确定和商誉的分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但审计没有进行调整。审计未就商誉所在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的预测模型和关键参数的合理性获得充分和适当的审计证据;没有分析和审查外部专家的意见。公司无需因商誉减值测试披露不足而进行调整。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13、14、15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四川证监局发现,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应收账款、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其他应付款、营业收入、财务费用等报表项目时,未按照审计标准执行审计程序,所获审计证据不足,部分稿件记录不一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10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0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65条,四川省证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发出警告函,并与茅琴、刘力注册会计师签署。

据记者询问,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3年11月27日。李武林不是管理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和最大股东,持有11.65%的股份。相关方茅琴持有2.91%的股份,刘力持有0.97%的股份。该机构在全国有五个分支机构,其中北京分行目前处于取消状态。

客户茅琴是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助理部门经理。他拥有硕士学位,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专业。他于1995年8月21日获准注册。

当事人刘力在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无职位,于2009年12月31日获准注册。

Peng博士成立于1985年1月17日,注册资本为14.32亿元。他于1994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杨薛平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最大股东,持股1.15亿股,占8.0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在开展下列工作达成一致时,才能承担或维持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章规定考虑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按照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设计和实施控制试验;根据本指南第五章的规定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根据这些标准第6章的规定,评估演示的适当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10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得充分和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第12条规定: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需要核实的信息不予核实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该要求是否合理。

如果管理层的要求被认为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得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和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管理层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受到管理层的阻挠,且确认无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审计范围有限,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通信证书的实施过程:

(1)查阅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记录,核对被询问人的姓名和地址;

(2)与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信息核对账户余额或询价信中列出的其他信息;

(三)在询价信中直接回复受托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出具;

(五)将询价信从审计工作记录中发出;

(六)将收到审核工作记录的回复表,并汇总统计确认结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2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规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应运用专业判断。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3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考虑专家使用的原始数据是否适合具体情况时,应考虑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询问专家实施的程序,以确保原始数据是否相关可靠;

(2)审查或测试专家使用的原始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14条规定: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应说明管理层有责任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这些责任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确保财务报表不存在因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2)选择和应用适当的会计政策;

(3)做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1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部分应说明以下内容:

(1)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根据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开展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获得关于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

(2)审计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关于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审计程序的选择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风险评估中,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不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择会计政策的适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3)注册会计师认为

(六)从所进行的审计工作记录或者所获得的审计证据中难以确定结论或者结论依据的,记录结论或者结论依据的必要性;

(7)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发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专用文件的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负责、诚实守信,并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道德标准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所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证监会令第40号)第53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坚持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及相关规定,完善验证程序,科学选择验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验证单位及其环境,认真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公布验证结论。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65条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出具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专用文件的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信用档案记录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向四川华信(集团)注册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和注册会计师茅琴、刘力发出警告函的决定

[2019]第52号

四川华信(集团)注册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和注册会计师茅琴、刘力: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鹏电信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调查,项目实施中存在以下问题:

1。业务约定书的签署日期晚于审计业务开始时间

彭博士。审计项目业务约定书的签署日期为2018年12月17日,晚于审计业务开始时间,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相关控制测试未到位或“风险评估阶段”未实施。没有获得足够和适当的证据来判断彭博士新的“老板”业务系统的可信度。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9个关键内部控制点未进行预检测试和控制测试。截止时,一些内部控制测试没有覆盖第四季度。上述情况不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证券法》项和第十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项的规定。

3。确认程序没有正确执行。

彭博士的8个零余额账户、1个新账户和3个注销账户未通过信函确认。没有对财务报告发布前没有答复的4个银行账户进行替代测试。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12条和第19条的规定。

4。商誉的审计程序及其减值测试不够“没有判断、分析和审查公司商誉减值迹象的手稿记录;彭博士对商誉相关资产组的确定和商誉的分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的要求,但审计没有进行调整。审计未就商誉所在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的预测模型和关键参数的合理性获得充分和适当的审计证据;没有分析和审查外部专家的意见。公司无需因商誉减值测试披露不足而进行调整。

上述情况不符合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10、《企业会计准则》、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14、15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检查还发现,在审核应收账款时,在建工程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的相关规定,我们在此提醒您:(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认真执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审计实务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您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四川证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编辑:孙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