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达实业对非法出售和盛硅业1215万元未提前写好的警示函

2019-12-26 17:17 来源:中国经济网

北京12月26日电-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显示,富达实业公司出售了和盛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盛硅业”或603260)43.18万股股份。上海),占和盛硅业总股本的0.05%,于2019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投标,交易总额为1241.5万元。作为持有和盛硅5%以上股份的股东,富达实业公司在和盛硅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没有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富达实业公司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8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6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向富达实业公司发出警示函,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富达实业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研究,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买卖。富达实业公司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和盛硅业,原名浙江和盛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23日。2009年7月28日,公司名称由“浙江和盛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和盛硅有限公司”。2014年12月8日,浙江和盛硅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和盛硅业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17日,和盛硅业最大股东为宁波和盛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8.28%。富达工业公司是第二大股东,持股12.09%。

2019年11月5日,和盛硅业发布《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声明富达实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于2019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将其总股本减少43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上述减持未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相关减持计划。截至公告日,富达实业持有公司1.15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26%。此次非法裁员的主要原因是:富达实业最近更换了新员工,未能及时掌握和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导致此次非法裁员。

11月15日,和盛硅业发布《合盛硅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披露富达工业将通过竞争性交易减持不超过160万股。12月19日,和盛硅业发布《合盛硅业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称截至公告之日,富达实业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了160.00股的总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7%。削减计划已经完成。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高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出售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前披露减持方案,由证券交易所备案。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和董事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持的数量、来源、时间间隔、方式、价格间隔和原因。减持的时间间隔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披露的减持期间,大股东和董事、监事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的进展情况。减持方案实施后,主要股东和董事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间隔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完成的,应当在减持时间间隔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应主动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购买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其改正;

(二)监管会谈;

(3)发出警告信;

(四)将违法、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录在诚信档案中并对外公布;

(五)被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采取措施向富达实业公司发出警告函的决定

富达实业公司:

贵公司将减持和盛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盛硅业”)431,800股及603260股。上海)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竞价交易,占和盛硅业总股本的0.05%,交易总额为12,145,666.80元。作为持有和盛硅5%以上股份的股东,贵公司在和盛硅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没有披露减持计划。

贵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8条和第46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向贵公司发出警示函,并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你公司要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研究,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买卖。贵公司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