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工具的股东非法增持警告信未能及时发函并进行短期交易

2019-12-26 17:11 来源:中国经济网

北京12月26日电-郑吉果增持恒丰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工具”)143,700股和300488股。深圳)基于2019年9月2日的集中竞价交易,根据昨天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的《浙江省证监局行政监管办法决定》。增资后,郑吉果持有恒丰工具842.73万股,占恒丰工具已发行股份的5.04%。事件发生后,郑吉果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2019年9月3日至9月5日期间购买恒丰工具165,500股,出售恒丰工具17,200股。

郑吉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5条的规定,郑吉果现在受到发出警告信的监管措施的约束。郑吉果要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研究,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买卖。同时,你政吉果应在2019年12月2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防止此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恒丰工具,前身为海盐桂工刀具有限公司,由陈蓉儿和陈培芳分别以实物出资475万元和现金出资25万元,注册资本500万元。1997年7月17日,海盐刀具在海盐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恒丰刀具有限公司由海盐桂工刀具有限公司整体成立,并于2011年3月11日在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注册。

截至2019年9月30日,恒丰控股有限公司为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9.02%。郑吉果是第五大股东,持股5.13%。

2019年9月9日,恒丰工具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声明截至2019年9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郑吉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持有公司882.3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6%。2019年9月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143,7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郑吉果在增资后共持有公司842.7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4%。该事实发生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郑吉果未能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其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交易本公司股份。分别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9月4日和2019年9月5日,公司购买了800股、2000股和153700股,并于2019年9月5日出售了公司17200股。截至2019年9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856.66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3%。

2019年9月12日,恒丰工具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声明郭征于2019年9月2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143700股。增持后,持有公司842.7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成为公司股东的5%以上。在2019年9月5日公司股票买卖过程中,郑吉果出现短期交易行为,平均交易价格为16.60元,买入153,700股,平均交易价格为16.57元,卖出17,200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资者及其关联方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持有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股权变更报告,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再进行交易。上述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后,每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此期间

2019年9月2日,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恒丰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工具”)143,700股。增持后,您持有恒丰工具8,427,331股,占恒丰工具已发行股份的5.04%。事实发生后,您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2019年9月3日至9月5日期间,您购买了恒丰工具156,500股,出售了恒丰工具17,200股。

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5条的规定,您现在受到发出警告信的监管措施的约束。要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研究,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买卖。同时,您应在2019年12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防止此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措施不得中止。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2月6日